admin 發表於 2023-10-26 13:20:14

汽車購買者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第二条劃定,消费者為糊口消费必要采辦、利用商品或接管辦事,其权柄受本法庇护;本法未作劃定的,受其他有關法令、律例庇护。因而可知,汽車采辦者必需為了糊口消费必要采辦汽車才能遭到《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的庇护。

本文經由過程两個案例来阐發這個問题,别離是“北京协力華通汽車辦事有限公司與张某交易合同胶葛”“贵州新贵兴汽車贩賣辦事有限责任公司與杨某交易合同胶葛”,此中第一個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7号引导性案例,第二個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例。

案例一:张某采辦汽車後發明其采辦的汽車并不是新車,而是有過维修記實的車,是以诉至法院。

北京协力華通公司辩称:汽車系豪侈的消费品,并不是《消费者权柄庇护法》中所劃定的與糊口慎密相干的平常糊口消费品,汽車交易不受《消费者权柄庇护法》调解,只能按一般交易合同合用《合同法》處置。

對此,二审法院認為:张某采辦車辆系因糊口消费自用,北京协力華通公司没有证据证實张某采辦该車用于谋劃或其他非糊口消费,故张某采辦車辆的举動属糊口消费,應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

案例二:杨某采辦入口豪車两年後發明案涉車辆曾有過處置、维修記實,是以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撑杨某诉請,贵州新贵兴公司不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贵州新贵兴公司二审時提出,杨某當庭認可其以做生意為業,案涉車辆重要用于商務歡迎等勾當,故案涉車辆并不是因糊口消费必要而采辦,本案不该合用《消费者权柄庇护法》。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消费者将小我所購車辆用于糊口所需且不解除用于與事情有關的用處,乃小我消费者日經常使用車的常見情景,将為“糊口消费必要”而購車诠释為所購車辆不克不及同時用于與事情有關的用處,與社會公共利用車辆的實際不符,且必定致使大量采辦車辆的消费者被解除在《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的保障范畴以外,晦气于消费者权柄的庇护。是以,既然案涉車辆挂号于天然人杨某名下,車辆利用汽機車借款,性子挂号為非营运,而新贵兴公司和公共汽車贩賣公司不克不及举证证實案涉車辆直接作為出產谋劃东西利用,因杨某的事情性子與贸易勾屏東當舖,當相干,即便存在杨某将所購車辆同時用于贸易歡迎的究竟,《消费者权柄庇护法》亦應合用于本減肥法,案。

點评:

汽車采辦者将所購汽車用于平常糊口必要,包含通勤、接送孩子、遊览乃至用于事情場所等,均可以認定為消费者,受《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的庇护。相反,企業購車用于出產谋劃、出租車公司購車用于搭客交通运营瘦身推薦,、小我購車重要用于網约車辦事等,不克不及認定為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積木玩具,柄庇护法》的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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