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4-5-14 15:20:09

【典型案例】買賣事故車,保险赔款該给谁?

两年前,李某和某储運貨場簽定协定,将一輛變乱車買走,那時變乱車輛還在保险理赔阶段,後保险公司将理赔款付给了某储運貨場,李某屡次向储運貨場讨要理赔款未果,将某储運貨場及法人张某诉至法院。

根基案情

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2021年8月5日,被告张某将其名下傳祺牌小型客車賣给原告,因車輛為變乱車還在保险理赔阶段,那時商定,原告将188000 元購車款付出给被告後,保险公司的車輛理赔款由原告享止痛噴霧,有,但被告在获得保险理赔金錢後并未依照商定将理赔款付出给原告。為讨要理赔款,原告屡次找被告沟通,被告均以各類来由推诿。現请求被告付出原告保险理赔款、诉讼费、垫付公估用度总计65328.74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告状的究竟存在,但原告哀求的事項分歧理,被告分歧意承當责任。缘由是車輛讓渡协定第一條商定债權汽車清潔劑,债務應當是张某,协定第五條商定證實李某付清車款後没有任何争议。按照弥補协定,张某共同李某完成車险理赔,但没有說錢给谁,张某認為錢是本身的。

法庭按照當事人的報告、举證及诉辩定见,确認以下:2021年8月5日,两邊簽定《車輛讓渡协定書》一份,张某将案涉車輛以188000元讓渡给李某,协定對車輛来路、過户等事項举行了商定和弥補商定:“必需過户,张某應共同李某完成車輛這次變乱維修定损款,保险全额理赔,該車為變乱車”。以後,某保险公司付出補偿款总计61722元。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後認為,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庇護,當事人理當依照商定周全實行本身的义務。原告李某與被告某储運貨場簽定的車輛讓渡协定書,系两邊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暗示,不违反法令、律例的劃定,正當有用。依照协定商定,原告请求被告将保险補偿款付出给原告,并没有不妥,法院予以支撑。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之劃定,法院做出裁决:被告某储運貨場應於本裁决见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李某車輛保险理赔款61722元。

法官說法

民事胶葛淡水抽化糞池,两邊必定要依照诚笃信誉的原则,周全實行合同永和抽化糞池,义務。若是以协定內容理解争议為由不實行义務,导致争议構成诉讼。膝關節暖貼,經法院审理查明案件究竟後,不单要依照协定初志實行义務,還将承當诉讼费等用度,得不偿失。此外也提示各民本家儿體,在簽定各類合同或协定的進程中,必定要注重谨慎草拟协定,防止內容引發多重诠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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