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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購車欺诈退一赔三败诉案:黄YT與温州XLH汽車销售服...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3-10-26 13:44
標題: 購車欺诈退一赔三败诉案:黄YT與温州XLH汽車销售服...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XLH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居處地:。

法定代表人:曹SG,该公司董事长。

拜托代辦署理人:冯JH,浙江YH状师事件所状师。

拜托代辦署理人:云Z,北京市JD状师事件所上海分所状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YT。

拜托代辦署理人:孟LD,浙江一YM状师事件所状师。

上诉人温州XLH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如下简称XLH公司)為與被上诉人黄YT交易合同胶葛一案,不平温州市龙湾區人民法院(2015)温龙開商初字第397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後,依法構成由审讯员易景寿担當审讯长,审讯员叶雅丽、代辦署理审讯员黄丽君加入评断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和2016年2月22日公然開庭對本案举行审理。

上诉人XLH公司的拜托代辦署理人冯蒋華、云治和被上诉人黄YT的拜托代辦署理人孟令大到庭加入诉讼。

因案情繁杂,經本院院长核准,耽误审限三個月。

本案經本院审讯委员會會商决议,現已审理闭幕。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3月31日,黄YT與XLH公司签定《温州XLH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汽車交易合同》,商定:由黄YT向XLH公司采辦路虎揽胜活動版產地為英國的越野汽車一辆,車辆贩賣代價為1048000元;在该合同的利用阐明一栏還出格注明,该合同所称汽車是指由汽車贩賣企業出售的新車。

2015年4月1日,黄YT有機培養土,向XLH公司付出全额車款,XLH公司也于當日向黄YT交付了發念頭号為15012203221306PS、車辆辨認代号為SALWA2VF4FA518575的揽胜活動2995CC越野車。

同日,黄YT缴纳灵活車辆综合险保险费23564.9元,交强险保险费950元,車船税1125元。

2015年4月27日,黄YT缴纳車辆購買税89572.65元,并在丽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打點了車辆挂号,車辆登暗号牌為浙K×××××。

在涉案車辆贩賣前,XLH公司對其變速箱節制模块举行了改换,但XLH公司未向黄YT告诉上述环境,黄YT認為XLH公司的举動系属贩賣讹诈,遂成诉讼。

黄YT于2015年6月29日向原审法院告状称:

2015年3月31日,黄YT與XLH公司签定《温州XLH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汽車交易合同》,商定由黄YT向XLH公司采辦路虎揽胜活動2995CC越野車一辆,車辆贩賣代價為1048000元。

同年4月1日,黄YT向XLH公司付出了全额車款,XLH公司也于當日向黄YT交付了發念頭号為15012203221306PS、車辆辨認代号為SALWA2VF4FA518575的揽胜活動2995CC越野車。

同日,黄YT缴纳保险费和車船税总计25639.9元,又于2015年4月27日向丽水市國税局缴纳車辆購買税89572元,并于當日在丽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打點了車辆挂号,車辆登暗号牌為浙K×××××。

自黄YT提車後至2015年5月時代,在驾驶進程中,涉案車辆即產生過四次在待起步時車辆挂入進步D档、但踩油門却没法進步;或启動後加油門却只可以或许以十几码的速率進步,尔後要從新挂档才能正常行驶的妨碍征象。

因XLH公司在温州而黄YT人在丽水,故咨询丽水本地路虎4S店,但一向没法查明缘由。

2015年6月4日前,黄YT向XLH公司预约對車辆举行初次调養,後黄YT在查找與调養有關的車辆資料時,赫然發明了《领料单》、《施工单》等質料。本来在XLH公司于4月1日向黄YT交付車辆前,即3月29日,XLH公司因涉案車辆排挡杆决裂,已将排挡杆、變速箱模块及排挡杆周邊線束改换。但在向黄YT售車及交車進程中却隐瞒该究竟,未向黄YT作出任何告诉和阐明。在發明上述究竟後,黄YT與XLH公司举行了交涉,XLH公司認可在售車前對排挡杆等举行了改换,但認為這類改换不影响車辆的驾驶平安,故無需向黄YT举行告诉,更不克不及承诺黄YT請求退車并补偿的請求。

故告状,哀求判令:

1.撤消黄YT與XLH公司就發念頭号為15012203221306PS、車辆辨認代号為SALWA2VF4FA518575揽胜活動2995CC越野車(現車辆号牌為浙K×××××)的交易合同;

2.XLH公司向黄YT返還購車款1048000元;该購車款利錢13032元(自2015年4月2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计较,暂计较至黄YT告状日,現實請裁决至XLH公司現實返還金錢日);扣除黄YT應返還给XLH公司的利用車辆收益9000元(按車辆月房錢4000元计较,计较至2015年6月9日),折抵後哀求判令XLH公司返還1052032元;

3.XLH公司补偿黄YT已付出車辆購買税丧失89572元;2015年至2016年年度保险费、車船税丧失20652.4元(自2015年6月10日至年度保险费和車船税届满的2016年4月1日止的丧失);

4.XLH公司向黄YT付出补偿金3144000元。

以上合计4306256.4元;

5.本案诉讼费由XLH公司承當。

XLH公司一审中答辩称:

1、涉案車辆于2015年3月24日运抵XLH公司處,XLH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启動PDI步伐,于3月29日發明變速箱節制模块中的排挡杆决裂,于因此摄影模式上傳到PDI,經厂家授权以後,對排挡杆地點的變速箱節制模块举行改换,4月1日改换完成。這個举動就犹如車辆在出產進程中對零部件举行部門改换是同样的。

2、黄YT报告的車辆妨碍是不存在的,即便存在也與XLH公司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的举動不存在因果瓜葛。

3、黄YT對讹诈索赔轨制存在误會。

原审法院审理認為:

涉案車辆挂号在黄YT小我名下,在XLH公司没有证据证實黄YT采辦该車系用于谋劃或其他非糊口消费的环境下,應認定黄YT采辦汽車的举動属于糊口消费,故應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

黄YT、XLH公司两邊對XLH公司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的究竟并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

1、XLH公司是不是有义務将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的相干究竟告诉黄YT;

2、XLH公司應以何種方法向黄YT举行告诉;

3、若XLH公司未向黄YT明白告诉上述信息的,是不是组成贩賣讹诈。

對上述核心問题,该院一一评判以下:

1、贩賣者應将改换新車的變速箱節制模块的相干环境照實告诉消费者。

XLH公司認為,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属合法的PDI流程,無需告诉黄YT。

该院認為,上述概念不克不及建立,来由以下:

第一,PDI系車辆的售前查抄,XLH公司自行供给的《新車交車前查抄手册》并無将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列入此中,其所列事項均属功效性查抄的范畴。退一步讲,即使该事項已明白列入PDI流程中,XLH公司也不克不及之内部的检测流程来匹敌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XLH公司在涉案《汽車交易合同》中,明白许诺出售新車;顾名思义,所谓新車便是指未經利用、维修過的汽車

本案中,變速箱節制模块系属車辆首要部件,對其举行改换需将排挡杆的周邊部件全数撤除。

究竟上,對新車部件举行撤除,并對首要配件举行改换後,這一車辆就難以称為彻底意义上的新車;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别離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立選擇权和公允買賣权,而消费者的知情权即知悉其采辦、利用的商品或接管的辦事的真實环境的权力,则是自立選擇权和公允買賣权的根本,應予充實庇护。

申言之,對消费者自立選擇权和公允買賣组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属消费者知情权的庇护范畴,應向消费者照實告诉。

就本案而言,任何具备正常理性的消费者,均難以接管其所采辦的“新車”已被贩賣者偷偷地改换了變速箱節制模块

故此,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所構成的信息,會對消费者的消费决议發生重大影响,在贩賣者明白许诺贩賣新車的环境下,贩賣者應自動将上述信息照實告诉消费者,使之能作出更加理性的消费决议。

2、贩賣者應以讓消费者明白通晓并理解其所告诉内容的方法,告诉消费者商品的真實环境。

XLH公司認為,其固然未将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的相干环境以口頭的情势告诉黄YT,可是其系以向黄YT交付《领料单》、《施工单》的举動方法完成為了告诉

该院認為,告诉固然可通馬桶,以以口頭、书面,乃至以特定举動的方法作出,但告诉作為一種表意举動,無论以口頭、书面仍是以特定举動的方法作出,均應讓相對于方能通晓并理解其所告诉的内容

在本案中,临時非论XLH公司有没有向黄YT交付了《领料单》、《施工单》,鉴于《领料单》和《施工单》仅記录“排挡杆决裂”,而没有明白記录涉案車辆的變速箱節制模块已被改换,因此,黄YT没法從《领料单》和《施工单》通晓變速箱節制模块已被改换的究竟

另,在本案中,黄YT称其是在車中“赫然發明《领料单》、《施工单》等質料”,在黄YT明白否定XLH公司自動向其交付《领料单》、《施工单》等質料的环境下,XLH公司應答其交付《领料单》、《施工单》的究竟继续举证,但XLH公司偏偏未能供给向黄YT交付《领料单》、《施工单》等相干質料的证据

XLH公司不克不及证實其已向黄YT劈面交付《领料单》、《施工单》,即使能從《领料单》、《施工单》中推知變速箱節制模块已改换的究竟,也不克不及据此認定XLH公司以特定举動的情势實行了响應的告诉义務。

综上,不宜認定XLH公司已經由過程向黄YT交付《领料单》、《施工单》的情势向黄YT告诉了涉案車辆的變速箱節制模块已被改换的相干究竟。

3、贩賣者许诺出售新車的,但却不克不及证實已将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的相干究竟告诉消费者,组成贩賣讹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贯彻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公例〉若干問题的定見(试行)》第68条的劃定:“一方當事人成心告诉對方子虚环境,或成心隐瞒真實环境,诱使對方當事人作犯错误意思暗示的,可認定為讹诈举動”。

据此,讹诈举動可分為两種情景,即告诉子虚环境的讹诈举動和成心隐瞒真實环境的讹诈举動。XLH公司有义務向消费者告诉改换涉案車辆變速箱節制模块的相干信息,却隐瞒究竟,那末,這類隐瞒究竟的举動是不是组成贩賣讹诈。

该院認為,認定组成讹诈應合适以下四個要件,即讹诈方客觀上施行了讹诈的举動,主觀上有施行讹诈的成心,被讹诈方基于讹诈的举動作犯错误的果断并据此而作犯错误的意思暗示。

在本案中,XLH公司未向黄YT告诉涉案車辆的真實环境,而黄YT基于不真正的信息做出消费决议當属無异,問题即在于XLH公司有没有讹诈的成心该院認為,XLH公司明知本身隐瞒真實环境的举動會使黄YT堕入毛病的熟悉與其订立合同,并但愿或放任這類成果的產生即有讹诈的成心。XLH公司隐瞒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的举動,明顯是為了寻求或放任黄YT與其订立汽車交易合同的成果,其主觀成心十分较着

究竟上,最高人民法院引导案例17号亦明白将未向消费者告诉新車维修相干环境的举動認定為有讹诈的成心。

该引导案例裁判要點記录:“汽車贩賣者许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利用或维修過的新車,消费者采辦後發明系利用或维修過的汽車,贩賣者不克不及证實已實行告诉义務且获得消费者承認的,组成讹诈,消费者請求贩賣者依照消费者权柄庇护法补偿丧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

本案與该引导案例所描写的情景十分類似,该引导案例可作参照

综上所述,该院認為,XLH公司的举動组成贩賣讹诈,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劃定,黄YT享有哀求撤消汽車交易合同的权力,并可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第五十五条的劃定,哀求增长补偿金,增长补偿金的数额為至關于購車價款三倍即購車款1048000元×3=3144000元。

汽車交易合同撤消後,黄YT需向XLH公司返還涉案車辆、随車物件及相干单证,XLH公司需向黄YT返還扣除涉案車辆折旧费後的購車款。

综合車價和新旧水平,该院裁夺車辆折旧费按逐日200元的尺度,自2015年4月1日起计较至現實返還涉案車辆之日止

黄YT虽向该院提交了触及综合险保险费、交强险保险费、車船税、車辆購買税的發票,但并未证實上述保险费及税款均不克不及退回,對上述保险费及税费的哀求该院暂不作支撑。

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肯定的“增长补偿的金额”带有赏罚性子,與黄YT所哀求的購車款利錢丧失其實不存在冲突,故對黄YT的購車款利錢丧失的哀求予以支撑。

综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贯彻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公例〉若干問题的定見(试行)》第68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五十五条之劃定,裁决:

1、撤消黄YT與XLH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签定的《温州XLH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汽車交易合同》;

2、黄YT于裁决見效後七日内外套,将其所購的路虎揽胜活動版越野車及《温州XLH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汽車交易合同》所肯定的随車物件、单证退還给XLH公司;3、XLH公司于裁决見效後七日内退還黄YT扣除車辆折旧费以後的購車款(購車款為1048000元,所應扣除的折旧费按逐日200元的尺度,自2015年4月1日起计较至黄YT退還涉案車辆之日止);

4、XLH公司于裁决見效後七日内补偿黄YT購車款利錢丧失(購車款利錢丧失以購車款1048000元為基数,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档次貸款基准利率之尺度,自2015年4月2日起计较至現實返還購車款之日止);

5、XLH公司于裁决見效後七日内补偿黄YT3144000元;

6、驳回黄YT的其他诉讼哀求。

若是XLH公司未按裁决指定的時代實行给付款項义務,理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劃定,更加付出拖延實行時代的债務利錢。

案件受理费41250元,減半收取20625元,由黄YT包袱745元,XLH公司包袱19880元。

宣判後,上诉人XLH公司不平原审法院上述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原审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本案属于步伐违法。

本案不属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劃定的“究竟清晰、权力义務瓜葛明白、争议不大的简略民事案件”。

XLH公司在一审開庭前未收到關于本案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的通知,亦未收到独任审理法官姓名告诉书。

2、XLH公司不组成贩賣讹诈。

(一)XLH公司改换涉案車辆變速箱節制模块的举動合适汽車出產厂家新車PDI(PreDeliveryInspection,即交車前查抄步伐)功课步伐,颠末新車PDI功课步伐後交付的車辆才是法令意义上的“新車”。汽車出產厂家設立新車PDI功课步伐的目標即在車辆交付给客户前,經由過程授权4S店經销商對車辆举行最後一次检测和把關,對發明的瑕疵或缺點實時予以校订、修补

涉案《新車交車前查抄手册》载明,授权經销商既可以改换小配件,也能够在汽車出產厂家引导下举行大配件的改换,而非仅限于功效性查抄

涉案車辆因排挡杆概况决裂而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全部進程不到六分钟,且系装搭性举動,未對涉案車辆其他配件和機能造成任何侵害。

(二)新車PDI功课步伐下的修补、校订举動在法令性子上同等于汽車出產厂家的制造、组装举動。

在4S店谋劃模式下,4S店同等于汽車出產厂家散布在各市場區域的分厂、車間,4S店所有技师均颠末汽車出產厂家培训承認,所有配件均系汽車出產厂家原装调剂(每一個配件的全世界辨認代码同一)。

新車PDI功课步伐下的修补、校订举動必要經由過程辦理收集上报汽車出產厂家,由汽車出產厂家承當相干用度。

所有路虎4S店在举行新車PDI功课步伐時,均需将相干信息录入路虎辦理系统中,且所構成的票据均出格注明PDI,以示與平凡汽車维修的區分。

(三)4S店没有告诉客户關于新車PDI功课步伐下相干举動的义務。

原审将消费者知情权的邊際扩大到汽車出產厂家出產、组装汽車的举動和汽車交付前校订、修补配件的举動系對消费者知情权的决心歪曲

汽車出產厂家在制造、组装汽車的進程中,必定存在改换配件甚至整車组装终了後又返工举行装、拆等举動,汽車出產厂家或4S店不成能也没有义務告诉客户車辆的出產進程和車辆交付前相干配件被校订、修补等究竟。

(四)黄YT客觀上已知悉XLH公司改换涉案車辆變速箱節制模块的究竟。

XLH公司的事情职员已将PDI功课票据随車辆資料移交给黄YT,黄YT一审中亦自認收到了相干PDI票据

随車费料多达上百页,客户收到後没有核阅是其自立選擇

若是客户核阅資料後提出請求谋劃者释明,谋劃者没有释明或回绝释明的,可以認定谋劃者加害了客户的知情权。

若是客户收到資料後没有提出請求谋劃者释明,亦不克不及以没有看到資料為由主意谋劃者加害其知情权甚至讹诈的主意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确立的“退一赔三”轨制有其严酷的合用范畴與前提。

XLH公司對涉案車辆举行新車PDI功课步伐主觀善意,且對所有客户均是等同模式、尺度功课,不存在诱使黄YT作犯错误意思暗示的目標,故不组成讹诈。

综上,哀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审裁决,發還重审或查清究竟後改判驳回黄YT的一审诉讼哀求,本案诉讼费由黄YT承當。

被上诉人黄YT辩称:

1、原审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本案合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劃定,且XLH公司一审時未對步伐合用問题提出贰言。

2、XLH公司组成贩賣讹诈。

(一)PDI系功效性查抄举動,XLH公司将改换、维修举動同等于功效性查抄举動不合适逻辑。涉案《新車交車前查抄手册》载明PDI系交車前查抄,且该手册通篇环抱車辆功效性查抄,而無任何干于改换、维修属于PDI功课步伐的劃定。

(二)4S店與汽車出產厂山茶花油減肥膠囊,家系分歧的法令主體,XLH公司認為4S店在PDI功课步伐中修补、改换配件的举動同等于汽車出產厂家在出產装置場合修补、改换配件的举動的来由不克不及建立。XLH公司举行的PDI功课步伐系售前筹备事情,是汽車出產厂家對經销商的制约辦法,绝非同等于汽車出產厂家本身的举動。

(三)XLH公司不具有車辆出產天資,其認為只有颠末新車PDI功课步伐後交付的車辆才是法令意义上“新車”的来由不克不及建立。黄YT所采辦的車辆是原装入口的車辆,XLH公司改换了重要配件,没法包管配件系原装,也没法包管其技能能力到达了汽車出產厂家的水准。

(四)XLH公司未告诉黄YT改换涉案車辆排挡杆及變速箱節制模块的究竟。《施工单》、《领料单》等資料系XLH公司失慎遗落,故不组成告诉。

综上,哀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時代,上诉人XLH公司向本院供给了以下证据質料:

1.温州市灵活車维修行業协會的阐明一份;

2.温州市汽車畅通行業协會的阐明一份;

3.浙江省汽車畅通行業协會的阐明一份;

4.中國汽車畅通协會的阐明一份,拟证實:PDI步伐的由来、感化、性子和PDI功课步伐不必告诉客户的究竟。

5.捷豹路虎汽車商業(上海)有限公司(路虎汽車中國总經销)的阐明两份,拟证實:PDI步伐的性子、感化,PDI信息的全世界盘問公然性,PDI技师的天資及其功课規程合适汽車出產厂家請求并纳入其辦理體系,PDI步伐與凡是意义上的“维修”分歧等究竟。

6.PDI步伐功课信息盘問視频两份,拟证實:所有路虎4S店在举行PDI功课步伐時,均须录入汽車出產厂家全世界辦理體系,获准予後方可展開和在全世界任何一家路虎4S店都可随時依發念頭号盘問到任何一辆路虎汽車PDI功课环境的究竟。

7.台州國鸿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咨询回函一份,拟证實:PDI施工单的天生進程,PDI功课信息盘問路子及信息的公然性、没法隐瞒性等究竟。

8.捷豹路虎汽車商業(上海)有限公司的阐明一份,拟证實:PDI施工单的格局文本系由捷豹路虎汽車商業(上海)有限公司建造并交由XLH公司等4S店在功课中利用,在PDI施工单底部位置附有客户确認文字内容的缘由等究竟。

二审第一次庭审中,XLH公司申請马来西亚籍人士、中國汽車畅通协會專家委员會聘用專家陈德贵(中文名)作為專家辅助人出庭阐明PDI步伐的由来、感化、性子等問题。

二审時代,被上诉人黄YT向本院供给了以下证据質料:

1.中國汽車畅通协會简介,拟证實中國汽車畅通协會是由XLH公司等汽車贩賣企業構成的社團法人组织,與XLH公司存在长處一致性,故其颁發的定見不具有法令效劳的究竟。

2.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号通知布告,拟证實我國汽車出產履行行政允许准入轨制,未經审批,任何主體都不得举行車辆出產的究竟。

3.XLH公司企業挂号信息,拟证實XLH公司的谋劃范畴中無車辆出產項目標究竟。

4.GB/T21085-2007《灵活車出厂及格证》尺度,拟证實車辆制造完成的時候即為颁布車辆及格证時候的究竟。

5.汽車車辆及格证,拟证實海内出產車辆在經查验及格并颁布及格证後即完成出產环節,發证日期即為車辆出產制造终了之日,出厂後即進入畅通环節的究竟。

6.《家用汽車產物补缀、改换、退貨责任劃定》,拟证實出產者、贩賣者的觀點和该律例第44条對本案具备直接参照感化的究竟。

7.BG7258-2012灵活車运行平安技能前提第10章節(傳動系部門),拟证實排挡杆系車辆傳動系的首要構成部門,属于車辆首要零部件的究竟。

8.照片,拟证實黄YT于2015年3月31日签定涉案《汽車交易合同》前,涉案車辆的排挡杆無缺,故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的時候應在2015年3月31日以前的究竟。

9.温州高新技能财產园區好译来外文翻译辦事部翻译件(包含该翻译部業務执照、企業挂号信息和baidu翻译資料等),拟证實涉案車辆齒轮選擇器确認爆裂和检测内容為中控板和外觀的究竟。

10.福特汽車PDI、DMS入库、出库查抄单及廣汽丰田交車查抄单、PDI查抄单,拟证實PDI系查抄保护举動,無任何改换和维修举動的究竟。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真進修贯彻施行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的通知》(法(2013)288号通知),拟证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點窜的立法布景。

對上诉人XLH公司二审中供给的上述证据質料,被上诉人黄YT質证認為:

1、對付证据一、二、三、4的真實性、正當性、联系關系性均有贰言。

1.固然该四份证据均加盖了相干协會印章,可是對印章的真實性存有贰言,且四份阐明上均没有编号;

2.协會系一種自治性组织,其實不能代表國度構造,XLH公司理當供给上述协會的存续证實;

3.上述证据理當属于证人证言,相干职员理當出庭接管質询;

4.若是上述协會真實存在,明顯是由一些汽車厂家等自觉组织,上述证据属于有厉害瓜葛的证人证言;

5.上述证据不過是证實PDI系一種買賣習气,依照合同法司法诠释二第七条的劃定,買賣習气建立的条件是黄YT@晓%u212m%得或理%TSB6R%當@晓得,且應由XLH公司举证证實;

6.對PDI属于交車前查抄没有贰言,可是其實不存在维修和改换配件的情景,且上述证据均没有详细触及改换變速箱、排挡杆是不是属于PDI的内容;

7.上述协會没有权利對PDI是不是理當告诉消费者作出诠释;

8.XLH公司向上述协會出具的陈述有误导的嫌疑,上述协會没有介入本案,對付本案两邊争议的举動是不是属于PDI没法作出准确的果断。

2、對付证据5的真實性、正當性、联系關系性均有贰言。该两份证据系XLH公司的上一级經销商所出具,與XLH公司具备厉害瓜葛。

3、對付证据6的真實性、正當性、联系關系性均有贰言,该視频没法反應那時的情景。

4、對質据7的情势真實性没有贰言,但對客觀真實性、正當性、联系關系性均有贰言。台州國鸿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也是一家路虎汽車贩賣公司,其颁發的定見與XLH公司具备长處一致性。

5、對質据8的情势真實性没有贰言,但對客觀真實性、正當性、联系關系性均有贰言。

6、對專家辅助人陈德贵的报告不予承認。我國没有PDI專家的資历認证,故陈德贵颁發的定見不克不及認為是專家定見,且其报告的内容不克不及证實XLH公司主意的待证究竟。

對被上诉人黄YT二审中供给的上述证据質料,上诉人XLH公司質证認為:

對質据1的真實性、正當性、联系關系性有贰言,XLH公司不是中國汽車畅通协會的會员,中國汽車畅通协會的报告客觀公道。

证据二、三、四、五、六、7與本案没有联系關系性。

對質据8的真實性、联系關系性有贰言。

证据9温州高新技能财產開辟區好译来外文翻译辦事部的中文翻译内容存在较着毛病,理當以法院拜托的温州春霞外文翻译有限公司的中文翻译内容為准。

证据10與本案没有联系關系性。

证据11不属于证据。

二审時代,本院组织两邊當事人别離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2月4日至XLH公司和台州國鸿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举行現場勘验,登岸了路虎DMS體系(經销商辦理體系)和DDW體系(直接經销商保修體系),現場打印了DDW體系的直接經销商保修-索赔明细的英文页面,该页面载明“PreDeliveryInspectionfoundthatTheGearSelectorIdentifyburst.Toapplyforthetransmissioncontrolmodule.”等内容。經两邊當事人赞成,本院拜托温州春霞外文翻译有限公司對上述英文網页举行翻译。

温州春霞外文翻译有限公司的译文為“交車前查抄發明排挡杆標識决裂,申請變速箱節制模块”。

XLH公司現場演示了與涉案車辆同種型号的路虎汽車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的進程,该進程顯示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必要将排挡杆周邊面板、線束等部件予以撤除重装。

對上述两次勘验所做的笔录、获得的質料及中文译文,上诉人XLH公司認為:

没有贰言。2015年4月3日打印PDI處置票据,4月6日經由過程DDW體系提交PDI票据,4月27日經由過程DMS體系内部财政結算,故DDW體系與DMS體系载明的PDI時候和處置時候與《施工单》、《领料单》記录纷歧致。

被上诉人黄YT認為:

對2015年11月30日的勘验笔录的真實性没有贰言,應系查询拜访取证,現場演示没法還原現場。

登岸相瓜葛统需厂家認证的账号,故相干信息并不是公家經由過程一般路子可知。

對2016年2月4日的勘验笔录中确認的經由過程DMS體系看不到PDI現實内容的究竟予以承認;對事情职员的报告有贰言;對英文页面打印件的内容没有贰言,可是XLH公司對涉案車辆是不是有其他操作無從得悉;DMS體系和DDW體系的内容系XLH公司的内部内容,正當性没法确認;DDW體系系索赔體系而非記實PDI進程、項目、内容的體系,記實的补缀時候為4月3日,录入時候為4月6日,可是黄YT提車時候為4月1日;中文译文理當以温州高新技能财產园區好译来外文翻译辦事部的翻译為准,该翻译部的中文翻译反應“交付前查抄發明齒轮選擇器确認爆裂,申請傳输節制模式”。

本院認為,上诉人XLH公司二审中供给的证据一、二、三、四、五、8均加盖了相干单元印章,上述证据的证實力需連系本案其他究竟举行综合認定,本院将在说理部門一并予以报告。

本院二审中组织两邊當事人至XLH公司和台州國鸿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現場登岸了相干收集體系,XLH公司二审中供给的证据6的内容没有超越本院勘验所获得的質料的范畴,故應以本院勘验為准。

证据7對本案的處置無本色性影响,且黄YT對该证据不予承認,故本院不予采信。

XLH公司申請的專家辅助人陈德贵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题提出的定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诠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劃定,視為當事人的报告。

被上诉人黄YT二审供给的证据1是不是能证實其主意的待证究竟,本院将在说理部門一并予以报告。

证据二、三、四、6與本案的處置没有本色联系關系性,故本院對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证据五、八、10的真實性没法肯定,且XLH公司均不予承認,故本院對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证据7不克不及证實黄YT主意的待证究竟,故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9與本院所作的勘验笔录、勘验获得的質料等一并認证。

证据11不属于证据。

本院所作的勘验笔录及勘验中获得的質料可以反應相干案件究竟,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關于勘验中所固定的英文網页的翻译問题,因温州春霞外文翻译有限公司與温州高新技能财產园區好译来外文翻译辦事部的翻译内容無本色性區分,連系《施工单》、《领料单》的記录,可以認定该英文網页所载内容的寄义為“排挡杆决裂,申請變速箱節制模块”。

二审時代,本院向中國汽車畅通协會發函,中國汽車畅通协會复函称:

1、PDI检测的详细寄义與流程。PreDeliveryInspection(简称PDI),中文為“交車前查抄”,指的是汽車供给商請求其授权經销商在将新車交付给購車者前,對新車举行周全查抄和校订的一項必經检测步伐。PDI查抄項目范畴很廣,一般包含运输模式的消除、發念頭舱查抄、車辆底盘查抄、車辆表里查抄、車辆功效性查抄、門路测试等,若检测中呈現任何問题,授权經销商将根据汽車供给商的請求酌情举行技能處置,如采纳校订妨碍、改换配件、需要時改换車辆等分歧辦法,從而使交付的新車到达汽車出產厂家的新車出厂查验尺度。

2、依照汽車行業的一般老例,按照汽車供给商的請求,利用汽車供给商供给的配件對車辆举行的修补、校订和改换配件等举動,其性子同等于汽車供给商在汽車出產、装置進程中的举動。据咱們领會的环境,路虎汽車的變速箱節制模块零配件即指排挡杆和其相毗連的線束,属于布局相對于简略的汽車配件。如需改换,改换進程也十分简略。是以,若是路虎汽車4S店在PDI步伐中發明排挡杆决裂,其有权按照厂家的劃定,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

3、今朝没有法令劃定或汽車行業尺度請求汽車授权經销商将新車PDI检测环境告诉采辦者按照汽車行業通行的做法,授权經销商在PDI查抄進程中若呈現問题,颠末修复後,汽車合适了出厂查验尺度,經销商在贩賣该車時與其他車辆一样贩賣,是以無需做特此外阐明和提示

經审理,本院對原审法院認定的究竟予以确認。

另查明:黄YT在涉案車辆中發明《施工单》和《领料单》各一份。

《施工单》载明:“新車PDI账户,工单建立時候2015/3/25,PDI各項查抄及拓号,排挡杆决裂29/3,交車31/3,追加安装電動脚踏板4月1日9:35”等内容。

《领料单》载明:“客户:新車PDI账户,零件名称變速箱節制模块,单價4231.79,数目1,打印時候15/04/01”等内容。

XLH公司自認2015年3月25日启動PDI步伐,2015年3月29日發明排挡杆决裂,并于2015年4月1日改换了變速箱節制模块的究竟。

經本院現場勘验,输入涉案車辆的發念頭号後,在路虎DMS體系中呈現2015年4月27日PDI等内容。

在路虎DDW體系的直接經销商保修-索赔明细的页面中,顯示了涉案車辆的维修日期為2015年4月3日,提交日期與處置日期均為2015年4月6日,并载了然排挡杆决裂,申請變速箱節制模块等究竟。

經XLH公司現場演示,與涉案車辆同種型号的路虎汽車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必要将排挡桃園市通水管,杆周邊面板、線束等部件予以撤除重装。

按照上诉人XLH公司的上诉来由與被上诉人黄YT的答辩来由,本案两邊當事人二审的争议核心是:

1、原审法院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本案是不是属于步伐违法;

2、XLH公司未明白告诉黄YT涉案車辆因排挡杆决裂而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是不是属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劃定的讹诈举動;

3、XLH公司是不是應承當责任和承當甚麼责任。

(一)關于原审法院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本案是不是属于步伐违法的問题。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劃定:“下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究竟清晰、权力义務瓜葛明白、争议不大的简略的民事案件,合用本章劃定”。本案两邊當事人對案件的长短、责任承當存在较大的不同,原审法院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本案确有不當。可是本案其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诠释》明白劃定不克不及合用简略单纯步伐的案件類型,且两邊當事人一审中均未對步伐合用等問题提出贰言,故XLH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本案和原审法院未在一审開庭前告诉其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告诉其独任法官的姓名,属于步伐违法的上诉来由根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撑。

(二)關于XLH公司未明白告诉黄YT涉案車辆因排挡杆决裂而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是不是属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劃定的讹诈举動的問题。

一、PDI步伐是行業老例,是客觀存在的,XLH公司交車前查抄發明排挡杆决裂而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属于PDI操作。

按照1、二审查明的究竟和两邊當事人的报告,連系相干行業协會的阐明,在向消费者交付新車進步行PDI(交車前查抄)流程是汽車贩賣行業的行業老例,其目標是為了给消费者供给更好的辦事,其成果是使交付的車辆到达原厂出厂查验尺度。

在PDI步伐举行進程中,對付查抄發明的問题该若何處置,現行法令律例没有明文劃定,也没有成文的國度尺度或行業尺度予以規范。

因查抄發明的問题可能紧张,也多是小問题,不加區别地請求一律退回到汽車出產厂家举行處置是较着分歧理的,故對付從事車辆贩賣的4S店而言,依照行業老例和汽車出產厂家的請求来操作是公道的。

按照行業老例和路虎汽車出產厂家《新車交車前查抄手册》(PDI手册)的劃定,4S店可以在PDI步伐中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對小妨碍的简略校订,毛髮生長精華液, 包含部門配件的改换。

至于哪些配件的改换属于4S店可以完成的,一样要按照汽車出產厂家的專業果断,即便汽車出產厂家可能作出對消费者晦气的毛病果断,只要没有较着违背行業凡是認知的,也不属于讹诈的范围。

本案中XLH公司在PDI步伐中查抄發明排挡杆决裂并改换了變速箱節制模块,其操作得到了路虎汽車中國总經销的承認,且相干票据即载明為PDI,相干操作已录入路虎汽車的全世界體系,故理當認定XLH公司的操作是合适路虎汽車出產厂家請求的。

二、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認知能力和消操心理,若是PDI操作進程會影响消费者采辦選擇的,谋劃者應自動向消费者告诉,XLH公司未明白告诉黄YT该信息,侵害了黄YT的知情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劃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采辦、利用的商品或接管的辦事的真實环境的权力。

相干法令律例并未對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作出明白界定,本院認為,一方面,與商品或辦事的真實环境相干的信息是難以穷尽的,不克不及認為通常谋劃者未自動告诉消费者相干真實环境的,均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一方面,基于消费者在買賣信息不合错误称問题上處于弱势职位地方而必要予以出格庇护之长處考量,也不克不及以行業認知、行業老例来匹敌消费者知情权

在認定谋劃者是不是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時,可以從一般消费者的認知能力和消操心理動身,以相干信息是不是會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選擇為根据

涉案車辆在PDI步伐中查抄發明排挡杆决裂而改换了變速箱節制模块,固然今朝并没有证据证實因该操尴尬刁難涉案車辆的外觀、機能、利用功效等造成侵害或涉案車辆不合适原厂出厂查验尺度,中國汽車畅通协會等專業协會也認為谋劃者無需自動将该操作進程告诉消费者,但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認知能力和消操心理,该操作究竟依然會在必定水平上影响消费者的采辦選擇,故该究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XLH公司未向黄YT明白告诉该究竟确切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谋劃者未自動告诉消费者相干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举動,還應具有成心隐瞒的主觀歹意,才能组成讹诈,XLH公司不具备成心隐瞒的主觀歹意,其举動不组成讹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按照谋劃者侵害消费者正當权柄的性子、水平分歧,别離以峻厉水平分歧的第五十五条、第四十条等劃定来举行規制,若是谋劃者组成讹诈,则理當合用第五十五条劃定的“三倍补偿”,若是谋劃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不组成讹诈的,则理當合用第四十条的劃定来补偿。

而認定谋劃者的举動是不是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第五十五条劃定的讹诈,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贯彻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公例〉若干問题的定見(试行)》第68条的劃定為根据,即一方當事人成心告诉對方子虚环境,或成心隐瞒真實环境,诱使對方當事人做犯错误意思暗示的,可以認定為讹诈举動。

但此中的“成心隐瞒真實环境,诱使對方當事人做犯错误意思暗示”理當以谋劃者具备主觀歹意為要件,其實不同等于谋劃者没有向消费者自動告诉會影响一般消费者消费選擇的真實信息,使消费者在不领會该真實信息的环境下做出采辦或接管辦事的意思暗示,也不克不及仅以此為由来推定谋劃者具备主觀歹意,不然侵害知情权即同等于组成讹诈。

原审法院混同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组成讹诈的上述區分,本院予以改正。

今朝没有法令律例或其他成文規范明白劃定谋劃者举行PDI操作改换配件後的告诉义務,按照今朝行業内的凡是認知,依照汽車出產厂家的請求,举行PDI操作,利用原厂配件予以改换配件的举動,其性子同等于汽車出產厂家在汽車出產装置進程中的举動,操作後的車辆属于新車,谋劃者無需自動作特此外阐明和提示,XLH公司作為谋劃者,其認知無疑會遭到行業凡是認知的影响,其依照行業老例和汽車出產厂家的請求举行PDI操作并改换了變速箱節制模块,相干票据载明為PDI,相干操作已录入路虎汽車的全世界體系,其未自動告诉消费者相干信息属于其熟悉毛病的問题,其實不具备成心隐瞒的主觀歹意,是以其举動不组成讹诈。

四、本案與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引导案例的案情分歧,是以不宜参照该17号引导案例举行處置。

该17号引导案例中,所涉車辆因运输途中造成劃伤,举行了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門喷漆、右後叶子板喷漆、右前門钣金、右後叶子板钣金和改换了底大邊卡扣、油箱門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等维修,這類维修其實不属于行業凡是認知的PDI步伐的范畴,颠末這類维修後的車辆也已不属于行業凡是認知的新車的范围,故谋劃者未告诉消费者所購車辆因运输途中造成劃伤而颠末维修的究竟,在主觀上具备成心隐瞒真實环境的歹意,组成贩賣讹诈。但如前所述,本案案情與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引导案例的案情其實不不异,原审法院参照该17号引导案例举行處置不當,本院予以改正。

(三)關于XLH公司是不是應承當责任和承當甚麼责任的問题。

因本院不認定XLH公司组成讹诈,故黄YT以XLH公司讹诈為由請求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劃定哀求撤消購車合同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第五十五条的劃定哀求付出購車價款三倍的补偿金,缺少根据,本院不予支撑。

XLH公司未告诉黄YT涉案車辆因排挡杆决裂而改换變速箱節制模块的究竟,存在實行瑕疵,侵害了黄YT的知情权,故本案理當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劃定,即消费者在采辦、利用商品時,其正當权柄遭到侵害的,可以向贩賣者請求补偿。

本院综合考量涉案車辆的車價、XLH公司加害黄YT知情权的内容和對黄YT消操心理受损的抵偿等身分,裁夺XLH公司补偿黄YT350000元

如黄YT有证据证實涉案車辆存在質量問题的,可以另行向XLH公司主意权力。

综上,原审裁决認定究竟根基清晰,但合用法令有误、實體處置不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項之劃定,裁决以下:

1、撤消温州市龙湾區人民法院(2015)温龙開商初字第397号民事裁决;

2、温州XLH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見效後七日内补偿黄YT350000元;

3、驳回黄YT的其他诉讼哀求。

若是XLH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時代實行给付款項义務,理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劃定,更加付出拖延實行時代的债務利錢。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1250元,減半收取20625元,由温州XLH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包袱11151元,由黄YT包袱9474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336元,由温州XLH汽車贩賣辦事有限公司包袱21893元,由黄YT包袱18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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